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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chǎn)黨黨內(nèi)監(jiān)督條例(試行)》 |
玉泉區(qū)新聞網(wǎng) 2008-12-30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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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jié) 信訪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委、紀委通過信訪處理,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實施監(jiān)督,及時研究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問題。對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應當督促檢查,直至妥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凡向黨組織檢舉黨員或下級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為的,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調(diào)查處理。黨員署真實姓名檢舉的,應當視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該黨員,聽取其意見。
第六節(jié) 巡視
第二十七條 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建立巡視制度,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 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了解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情況,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情況,處理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情況,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事項;
(二)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巡視組可以根據(jù)巡視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視地方的黨組織的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了解和研究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領導干部的重要問題。
巡視組不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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